穗工商規字[2018]2號
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工商局注冊處反映。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注冊登記便利化,簡化名稱登記程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主申報冠“廣州市”或“廣州”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是指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對擬定名稱進行自主查詢、比對、判斷、申報,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二章 企業名稱
第五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
企業因業務需要,可在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于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第六條 企業名稱不得與已在本市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近似。有直接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的除外。
第七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相同:
(一)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四)與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第八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企業名稱近似:
(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行業表述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二)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表述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的;
(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業表述含義相同的;
(四)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相同,但組織形式不同的;
(五)企業名稱均不含行業表述,字號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不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與本市已申報(核準)登記或注冊的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的。
第九條 自主申報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德的;
(二)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三)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四)足以使公眾對其投資者、產品(服務)來源等產生誤解的;
(五)易與其他法人、組織名稱混淆,使公眾產生誤解的;
(六)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
第十條 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依條件申報。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編制企業名稱限制使用規則,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自然人投資者的姓名可以作字號。
第十二條 除分支機構名稱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和文字:
(一)行業表述語;
(二)企業類型和組織形式表述語。
第十三條 除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外,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不得與同行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第十四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表述,反映其行業或經營特征。
企業認繳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
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不得含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明確不予登記的行業,也不得含有國家地區政策中禁止發展的行業。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中使用“產業”或“發展”作為行業的,應當是其他行業的表述的后綴。
第十七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行業修飾語。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 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設有3個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
子公司或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
第二十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標明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第三章 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自行登錄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gzaic.gov.cn/)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自主選擇、申報企業名稱,經系統檢索通過后取得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未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予以辦理登記。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出具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不予辦理登記,申請人需另行申報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報的企業名稱涉及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有直接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名稱近似等限制使用規則文字和內容的,提示依條件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在1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一)對于符合條件的,允許申報登記,申請人可打印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提示不允許申報,并告知理由,申請人可打印不予申報企業名稱憑證。
第二十五條 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后,有效期為1個月。
申請人在1個月內未完成注冊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通過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申請延期1個月。
第二十六條 已經申報登記的企業名稱,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認定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不適宜的企業名稱,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對于拒不改正不適宜的企業名稱的,或拒不糾正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撤銷的企業名稱,企業登記機關直接在企業名稱數據庫刪除該名稱,暫以企業統一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企業統一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異常經營名錄,在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公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限制規則
附件
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限制規則
第一條 為做好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州市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限制規則,是指申請人自主申報冠“廣州市”、“廣州”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時,使用本規則確定為限制使用的文字和內容的,按條件申報。
第三條 經商標權利人許可,可將該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第四條 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五條 企業認繳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不在其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六條 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作為行業修飾語。
該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字樣。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樣。
第八條 合伙企業應依據合伙人組成形式不同,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分別標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
第九條 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的表述應為“廠”、“店”、“部”、“中心”、“所”、“院”等。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第十一條 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部門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外,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樣。
第十二條 母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設有3個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集團)”字樣。
子公司或者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第十三條 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標明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第十四條 企業分支機構應依據其上級企業的組成結構、責任形式,在其名稱中冠“分公司”、“分廠”、“分店”、“分所”、“分院”、“營業部”、“中心”等,也可根據具體經營方式冠“賓館”、“酒店”、“商場”、“餐廳”等。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證券、郵政、電信等內部具有多層隸屬關系的行業分支機構,其名稱可含其上級企業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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