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廣東省工商局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的通知》(粵工商規字〔2018〕5號),將于2018年7月20日起,在部分地市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
2018年7月20日起,企業住所在佛山、韶關、東莞、河源、惠州、中山、肇慶、江門等八個地市的轄區范圍內,且企業在上述地市、縣(市、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其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由地市、縣(市、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辦理。
冠省名企業名稱涉及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由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相關文書,加蓋其企業登記或者名稱核準專用章。申請人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辦理前置許可后,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申報冠省名企業名稱,以申報成功的企業名稱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無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冠省名企業名稱的適用范圍
企業名稱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以“廣東”“廣東省”作為行政區劃或者名稱中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省級行政區劃與地級以上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三、放寬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者新設立企業,可以申請冠省名;
(二)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三)企業名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申請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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