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市監注[2019]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執行《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規定,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現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
1.規范申請程序。申請人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時,投資人應當承諾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勾選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規范審查程序。登記機關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投資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注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內對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國籍等有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對于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登記注冊;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注冊前已經依法核準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復審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的,不予登記注冊。登記機關要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省級共享平臺(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等),實現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互聯共享。
二、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3.配合商務部門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后,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登記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投資信息。
4.做好系統改造工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登記系統改造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要求,及時改造完善企業登記系統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外商投資企業的初始、變更、注銷報告以及年度報告信息,要通過數據中心及時匯總歸集至總局。由總局向商務部推送共享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
三、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材料規范
5.明確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與有關國家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認證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設立企業,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的,無需公證。
6.明確港澳臺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者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港澳居民居住證、內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往來內地通行證;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往來內地通行證的,無需公證。大陸公安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居住證、大陸出入境管理部門頒發的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可作為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且無需公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使用往來內地通行證、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使用護照申請登記注冊的,可以通過全國企業登記身份管理實名驗證系統進行實名驗證,無需線下核實相關證件。
7.明確法律文件送達。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填表即可)。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企業的,企業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或者被授權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新相關信息(填表即可)。登記機關在企業登記檔案中予以記載。
四、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
8.明確注冊資本(出資數額)幣種表示。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注冊資本(出資數額)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9.明確企業類型登記規則。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按照內資企業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并應當標明外商投資或者港澳臺投資。現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申請組織形式、組織機構變更登記前,按照原有企業類型加注規則執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技術方案》要求,同步調整“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等改革中涉及的企業類型、證件類型等碼表,并做好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銜接。
五、做好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
10.做好組織形式變更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無須辦理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申請改制為合伙制企業,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材料。隸屬企業變更組織形式后,分支機構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11.做好組織機構等變更(備案)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調整最高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產生方式、議事表決機制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符事項的,應當修訂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等手續。
12.做好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申請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前(時),根據調整前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議事表決機制申請變更(備案)或者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13.做好過渡期后的銜接工作。現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依法調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除全體股東重新約定外,有關股權轉讓辦法執行合同約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強制性規定,且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企業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或者備案等事宜,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六、實行外資授權登記管理
14.落實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體制。總局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條件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總局申請授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總局將定期公布外資被授權市場監管部門名單。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其登記注冊參照適用本通知。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不斷優化注冊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切實加強對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政策指導,及時解決在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并向總局報告。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12月28日
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負責人就《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進行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9年12月3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4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切實發揮企業登記注冊職能,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強調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將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持續推進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李克強總理強調,中國將抓緊制定外商投資法配套法規,進一步放寬外資市場準入,持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切實加強外商合法權益保護,保持港澳臺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并于2019年12月31日發布。
為貫徹執行《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我們研究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見稿),并先后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市場監管部門;高校、商會、律師事務所等各方面意見。在反復研究論證基礎上,我們制定印發了《通知》,與《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同步實施。《通知》從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外商投資企業材料規范、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做好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實行外資授權登記管理等六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二、《外商投資法》施行后,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在法律適用上有哪些變化?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正式生效后,實行4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將同時廢止。根據《外商投資法》,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事項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40年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登記注冊“雙軌制”將統一為“單軌制”。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將同樣適用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因此,在市場準入環節,除涉及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領域外,外商投資可以與內資一樣平等的進入各個行業領域,準入條件、準入程序和適用法律方面實現內外資一致。
三、市場監管部門在登記注冊環節如何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無需商務部審批或備案,市場監管部門將成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重要程序。對此,總局《通知》明確了自2020年1月1日起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程序規范:一是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企業登記系統將根據申請投資的行業領域,自動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投資人需要承諾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相關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勾選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二是明確登記機關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企業登記系統將根據申請投資的行業領域自動提示可能涉及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輔助登記人員審查申請材料。按照經營范圍是否涉及《負面清單》中的特別管理措施,總局《通知》分三種情形規范是否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是對于《負面清單》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相關領域的,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注冊前已經依法核準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復審查。四是做好與有關部門間信息共享的銜接,總局《通知》提出,登記機關要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省級共享平臺(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等)。同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保護登記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投資信息。
四、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如何銜接?
《外商投資法》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是我國政府簡政放權、減少事前審批,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的改革目標中的重要環節。
為配合商務部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市場監管總局與商務部聯合制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總局《通知》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時,需要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向外商投資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為進一步優化兩部門信息共享通道,市場監管總局還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登記系統改造技術方案》,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改造完善企業登記系統,及時向總局推送有關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由市場監管總局匯總后統一向商務部推送。
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材料規范有哪些變化?
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繼續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號)執行。新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內資轉外資)登記注冊中提交的材料參照“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執行。此外,《通知》還結合登記實踐,對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港澳臺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法律文件送達、注冊資本(出資數額)幣種等提出了更加清晰的規范指南,方便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相關材料(信息)。
六、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同時規定,在五年過渡期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由于“雙軌制”立法,“外資三法”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在公司治理結構、議事表決機制等方面。《外商投資法》生效實施后,要在現行《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體系下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登記管理,“雙軌制”將在過渡期內逐步終結。為執行《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關于“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變更登記的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并公布”要求,確保外商投資企業在新法實施后能夠平穩過度,《通知》明確了五年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需要注意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關于組織形式。為方便企業辦事,《通知》明確了哪些類型企業需要辦理組織形式變更登記,哪些類型企業不需要。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無須辦理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登記;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2025年1月1日前申請組織形式變更登記。同時,考慮到這些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通知》明確這類企業可以申請改制為合伙制企業,并按照《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材料。關于是否可以申請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的問題,考慮到這些非法人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對于這兩類企業相互轉換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從有效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通知》沒有涉及。實踐中,對于確有需要的個案另行研究處理,更好服務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平穩過渡。
二是關于組織機構。《通知》秉持了《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立法精神,在過渡期內充分尊重企業意思自治,明確只有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相符的登記(備案)事項,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才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等手續。
三是關于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特殊規定。《通知》明確,對于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在過渡期內變更組織形式或組織機構前,企業根據變更前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議事表決機制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四是關于股權變更的特殊規定。《通知》對《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46條涉及的股權變更登記規范予以細化,明確如果現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依法調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有關股權轉讓辦法執行合同約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如全體股東重新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七、如何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轄?
外資授權登記管理體制,是“外資三法”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機制。新制定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再次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改革開放40多年來,外資授權登記管理體制,在保障全面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國家安全,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登記注冊服務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外資授權登記管轄,即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將定期公布外資被授權市場監管部門名單,并適時組織開展對外資被授權局的監督考核工作。各地外資被授權市場監管部門將結合本地實際,依法采取多種方式優化服務,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注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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