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規定幾次修改福利費列支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運用職工激勵機制是我國財務管理多年的一貫做法。
較早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若干費用開支辦法》對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及開支范圍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其后名稱進一步規范,并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作出相關規定,計提比例有1.5%、11%、14%等,逐步統一為14%,但計提依據不盡相同。直到2007年1月1日,新《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長期以來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做法,職工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直接從成本中列支,原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藥費或者醫療保險費等改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原有的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按照規定結轉處理使用。
財企〔2009〕242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以及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將符合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財企〔2009〕242號文件同時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核算范圍,包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還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職工困難補助;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不在上述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職工福利費是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根據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后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要按規定予以披露。同時要按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支出,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等科目中核算。
福利費會計核算變化不影響稅前扣除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并不影響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財務與稅收上的差異仍應按照原規定處理。
1.對流轉稅的影響。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在“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中核算,同時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標準扣除。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影響。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職工福利支出是指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支出。對其范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了明確。企業在會計處理時按照財企〔2009〕242號文件執行,在進行納稅調整時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執行,分別適用。財企〔2009〕242號文件重申,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的,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應付的租金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作納稅調整,否則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會形成重復扣除。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以及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當計入職工福利費的,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此外,企業的勞動保護費支出在“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中核算,對符合稅法規定的一般可以據實扣除。但為防止企業利用不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避稅,一般把非因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以外的帶有普遍福利性質的支出,除從職工福利費用中支付的以外,一律視為工資、薪金支出。
3.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影響。根據稅法規定,下列收入不征稅: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生育婦女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下列收入征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等。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將各類補貼收入納入職工薪酬核算,對原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的項目調整到工資、獎金等科目中核算,職工薪酬總額內容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也并不因為財務核算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其將上述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漏洞。但要注意,對各類補貼及自產產品等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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