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有關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來源:省局納服處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