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捐贈的會計處理分析。企業對外捐贈,無論捐贈的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均屬于企業的一項支出,而且這種支出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的開支范圍,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一般列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如果是現金捐贈則不存在計價問題,如果是非現金的實物資產捐贈,由于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成本往往不一致,因此理論上有按賬面成本和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造成“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的捐贈價值也不一樣,但不會影響會計利潤總額和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的變化,最終的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沒有差別。
(二)對外捐贈的涉稅分析。對外捐贈若是現金捐贈只涉及所得稅,若是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涉及流轉稅、財產行為稅和所得稅。1.所得稅。為了鼓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稅法通常會規定在一定限額內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稅前列支,因此,對于企業對外捐贈涉及的所得稅處理,需要分為兩部分:一是確定稅前允許列支的捐贈限額,二是對于實物捐贈應視同實物銷售,需對所捐贈實物的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視為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2.流轉稅。對外捐贈涉及的流轉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企業對外捐贈支出不區分是否為公益性,捐贈財產行為均視同應稅行為征收流轉稅,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稅源,防止濫用稅收政策的現象。3.財產行為稅。對于捐贈而言,主要涉及捐贈土地使用權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公益性捐贈土地一般予以免除。
二、現行企業對外捐贈財稅處理分析
企業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時,應按捐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涉及的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等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下同),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捐出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無形資產”等科目,按捐出資產涉及的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等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資產的,應首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對捐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發生的清理費用及應交納的相關稅費等進行核算,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企業對捐出資產已計提了減值準備的,在捐出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可見,現行會計實務中,對于對外捐贈非現金實物資產,不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而是直接按賬面成本及視同銷售應交的流轉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等科目,與此同時,在年末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于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于捐贈的,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即稅法規定企業對外捐贈資產應視同銷售計算交納流轉稅及所得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改進對外捐贈財稅處理的建議
企業會計準則把過去所稱的“經濟業務”明確劃分為“交易”和“事項”,可以進一步明確交易、事項兩類不同業務的本質:交易是發生在兩個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價值轉移,作為轉移價值貨幣化表現的價格通常是公允的,一般需以實際交易價格或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標準;而事項則是發生在主體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資源轉移,內部轉移的價格通常不存在是否公允的問題,一般需以賬面價值作為計量標準。根據交易事項觀,對外捐贈屬于兩個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價值轉移,是交易類業務,應按公允價值計量、確認收入。筆者認為,對于對外捐贈非貨幣性資產,也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并計入營業外支出。
例1:某公司年末通過縣政府向災區捐贈自產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100元,正常售價200元(不含稅),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不包含該筆捐贈業務的公司本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公司對此捐贈業務的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34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筆捐贈可以扣除的限額為10.392萬元[(100-13.4)×12%],因此,在年終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008萬元(公允價值10萬元+對外捐贈超過扣除額部分13.4-10.392),應交所得稅為24.90萬元[(100-13.4+13.008)×25%].
上例如果按照交易事項觀的思路,對外捐贈屬于不同會計主體之間的價值交換,屬于交易類視同銷售行為,應確認收入,則采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方法,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人 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由于這種會計處理方法已經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了,不但能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真實反映捐贈資產的市場價值,并且在計繳所得稅時無需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本年度應交所得稅仍然為24.902萬元。因為該捐贈業務發生后的會計利潤總額為86.6萬元(100+20-10-23.4),捐贈扣除限額為應交所得稅,為10.392萬元(86.6×12%),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3.008萬元(23.4-10.392)。
顯然,無論從會計利潤總額的財務成果來看,還是從流轉稅、所得稅的稅款計算結果來看,兩種處理方法的最終結果完全一致,但在對外捐贈時直接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方法,不但符合交易事項觀的要求,更避免了后續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麻煩,實現了會計與稅法的更好協調,總體來說要比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更為簡單易懂,并且“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的捐贈價值也更符合實際捐贈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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