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購買貨物時發現所購貨物有瑕疵,決定將所有貨物退給銷貨方。后經人民法院裁定,對方賠付我公司50余萬元的賠償金。請問,我公司收取的賠償金是否作銷售收入處理,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
根據現行增值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導致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
因此,你公司收取的違約金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同時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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