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日(含)之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如何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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