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發生的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
如果報告年度的銷售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涵蓋期間發生退回,而且發生銷售退回時企業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尚未完成,企業應該調整報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
例1:甲公司在2009年12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商品價款為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商品的成本為160萬元。甲公司發出商品后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成本。2009年年末該筆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對該應收賬款按照1%的壞賬率計提了壞賬準備。2010年1月12日由于已售商品存在質量問題,該批貨物被退回。發生銷售退回時,甲公司尚未完成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甲公司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該公司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010年3月22日。
該銷售退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甲公司的會計處理是:編制有關調整分錄,然后調整報告年度(2009年)財務報表中有關的數字。
1.編制的調整分錄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1)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貸:應收賬款 234
(2)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1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60
(3)調整壞賬準備:
借:壞賬準備(234×1%) 2.34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34
(4)調整應交所得稅:
應交所得稅的調整額為:(200-160)×25%=10(萬元)
這里應注意的是,盡管根據調整分錄(3),調整減少了2009年的資產減值損失2.34萬元,但計算應交所得稅的調整金額時不應考慮該金額,因為企業在2009年年末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經對該資產減值損失金額進行了調整。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
(5)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調整額為:2.34×25%=0.585(萬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0.58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0.585
(6)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8.24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0.585-160-2.34-10)
28.245
(7)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2.8245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82452.
調整報告年度(2009年)財務報表中有關數字,略。
二、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發生的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
例2:假設上例中,銷售退回時間為2010年3月18日,甲公司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于2010年3月11日完成,其他條件不變。
由于銷售退回發生時,甲公司報告年度(2009年度)所)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完成,所以企業應調整報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應作為退回當年的納稅調整事項。雖然企業不調整2009年度的應交所得稅,但是對于該銷售退回的未來影響(計算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該調整減少40萬元),企業應該在2009年度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其性質與可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相似,也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只要滿足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條件,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本例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0萬元[(200-160)×25%],將例1會計處理中的1(4)分錄改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10萬元,貸記“以前年度損益”10萬元。其余會計處理同。
仍以例2為例,假設2010年甲公司稅前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為1300萬元(未考慮該銷售退回的影響),則在考慮該銷售退回的影響后,甲公司最終計算的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60萬元(1300-40)。假設甲公司按年上交所得稅,則2010年年末其當期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3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60×25%)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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