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2-03-1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點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因此,你在年中間進入現企業工作,年終取得的一次性獎金收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無論工作期限是否達到全年,均可以將取得的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
來源:省局納服處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