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在企業日常經營中比較常見,但并不是所有的資本公積都可以轉增資本。由于形成資本公積的情形很多,情況不同,涉及的稅務處理也不同。結合資本公積相關會計、稅收政策,筆者就常見的幾種情況列舉說明如下。
一、屬于原資本溢價部分可以轉增資本且不涉及企業所得稅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規定,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會計賬務處理: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股本)。
二、會計處理錯誤時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本應計入收入、利得部分,會計處理錯誤計入了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時應按照會計差錯處理,同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以固定資產進行對外投資,賬面凈值1000萬元,評估價值1200萬元。
錯誤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
該賬務處理是錯誤的,應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調整,正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2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
營業外收入 200.
這樣處理,評估增值部分就通過營業外收入計入了應納稅所得額,若未進行調整就轉增注冊資本,應補繳企業所得稅。
三、違規轉增資本需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以下屬于按會計準則正確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部分,但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是不能轉增資本的,若違反規定轉增注冊資本,需補繳企業所得稅。
1.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根據新準則規定,如轉讓該被投資單位股權,則應將該項資本公積轉入“投資收益”。
會計賬務處理:
①所有者權益變動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計部函[2008]50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貴部上證上函[2008]109號函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暫不得用于轉增股份;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其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收益,暫不得用于利潤分配。”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前,這部分差額暫不得用于轉增股份。
會計賬務處理:
①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處置金融資產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3.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轉換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根據準則規定,該項資本公積應于處置該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故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會計賬務處理:
①轉換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4.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確定的金額計入。考慮日后行權時應轉出,該項資本公積在行權前不得轉增資本。
會計賬務處理:
①資產負債表日
借:管理費用等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行權時
借:銀行存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5、金融資產重分類產生的差額,根據規定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在金融資產被處置前不得轉增資本。
會計賬務處理:
①重分類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②處置金融資產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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