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中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四、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2008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第六條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問:從以上文件,并無特別說明建筑核定征收企業跨地區預繳0.2%所得稅不能在總機構繳所得稅時扣除預繳部分后繳納。 1、如果預繳部分不能扣除,請出示具體文件文號。2、如果可以扣除,請說明在B類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中如何填列?2012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13、第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A類2012版申報表中,新增第14行,專門用于建筑企業填列預繳的0.2%,但是2012版B類申報表中未有此行。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建筑企業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預繳。”和第四條“總機構直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的規定執行。項目部預繳的部分連同總機構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第12行“已預繳所得稅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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