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8-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因此,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應在境內繳納印花稅。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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