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
因此,若企業未參加醫療統籌,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若企業已參加醫療統籌,在繳納醫療保險費之外又給員工報銷醫療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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