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11-23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作者:納稅服務處
答: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1號)的相關規定,持有本轄區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的貨物運輸業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受勞務方要求提供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得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持有本轄區國稅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如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起運地或者到達地應為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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