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能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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