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20號)等有關規定,我局擬定了《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
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24401002029.gzds@gov.gzemail.cn
2.傳真:020—83637130
附件:
1.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2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因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或區地方稅務局審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2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第八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20號)附件2《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待清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明細表(2015.12.15)》第八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稅減免審批,其事項管理層級為縣(區)級局。
因此,我市納稅人因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審批權限全部下放到大企業稅收管理局或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不再審批。《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第一條關于“每戶納稅人房產稅困難減免年稅額超過100萬元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批”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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