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7〕63號)的規定:社會團體按財政部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是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規、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依照社團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款額。這里所稱的社會團體,是指在我國境內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群眾社會組織。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的黨費、會費,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的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貴單位取得的會費收入如符合上述規定,是不用繳納營業稅的,這筆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也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來源:省局納稅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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