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上[2018]16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夯實制度基礎,提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原《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原《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具體如下: 一、原《上市規則》和原《創業板上市規則》分別新增一條,作為第3.1.12條和第3.1.17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占半數以上并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二、原《上市規則》和原《創業板上市規則》分別新增一條,作為第6.7條:“上市公司聘請為其提供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格。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三、后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 根據本通知,本所現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10月20日發布的原《上市規則》及原《創業板上市規則》(深證上[2014]37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的修訂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1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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