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科學評價我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狀況,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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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
為推動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完善孵化服務體系,提高孵化服務水平,發揮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培育新動能、促進地方經濟轉型升級、推動科技和經濟融通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的要求,研究制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
一、評價原則
1.目標導向原則:以支撐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導向。
2.分類評價原則:按照孵化器功能差異開展分類評價,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并設置不同指標和權重,引導不同類型孵化器共同實現高質量發展。
3.科學客觀原則:按照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效率指標和絕對指標相結合的方式,以各孵化器年度火炬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作為評價依據。
4.動態調整原則:評價指標體系將隨著我國孵化器發展水平的提升實行動態調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斷適應創新創業的新需求。
二、主要內容
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由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三個一級指標和兩個加分項指標構成,一級指標權重分別為30%、55%、15%。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分別設置加分項,滿分各為5分。
1.服務能力:主要從投融資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創業導師服務、資源整合能力、孵化器鏈條建設等方面設置7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服務水平,引導孵化器建立專業化服務體系。
2.孵化績效:主要從在孵企業收入和融資情況、科技含量、在孵企業成長性、創業帶動就業方面設置9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企業情況,引導孵化器提高孵化質量。
3.可持續發展:主要從孵化器收入增長、收入結構、服務團隊建設等方面設置3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運營管理能力,引導孵化器可持續發展。
4.加分項指標:圍繞孵化器在區域中開展的特色工作、承擔的社會職能、對產業帶動作用設計加分項指標,實現對孵化器工作的全面考察。
三、評價辦法
1.評價范圍: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2.評價頻率: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評價周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評價方法:根據孵化器類型和各指標的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重,分別計算各指標得分,采用綜合加權評分的方法計算基礎指標得分,根據孵化器類型賦予加分項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綜合評價得分。
4.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級孵化器按照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報告和佐證資料。火炬中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評價工作,發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支持國家級孵化器發展的重要依據。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填報數據、提供評價資料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國家級孵化器,當年考核不合格。
5.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支撐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調整,引導地方優化調整相關支持政策。連續兩次評價等級為D的,取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四、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綜合孵化器權重 |
專業孵化器權重 |
指標類型 |
服務能力 |
1.1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 |
5% |
5% |
定量 |
1.2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 |
4% |
4% |
定量 |
|
1.3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與在孵 |
5% |
5%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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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和開展 |
4% |
6% |
定性 |
|
1.5孵化器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大中小 |
5% |
5% |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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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孵化器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 |
3% |
2% |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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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引進國際創新 |
4% |
3% |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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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績效(55%) |
2.1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 |
6% |
6% |
定量 |
2.2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 |
6% |
5% |
定量 |
|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 |
6% |
5% |
定量 |
|
2.4孵化器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 |
6% |
4% |
定量 |
|
2.5孵化器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 |
6% |
8%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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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孵化器在孵企業知識產權授權數與在 |
6% |
8% |
定量 |
|
2.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 |
10% |
10%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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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孵化器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 |
5% |
5% |
定量 |
|
2.9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 |
4% |
4%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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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15%) |
3. 1孵化器總收入增長比例 |
6% |
6% |
定量 |
3.2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 |
5% |
4%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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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專業孵化服務人員與在孵企業比例 |
4% |
5% |
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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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項指標 |
孵化器帶動區域創新創業情況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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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
孵化器對區域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
|
5分 |
定性 |
五、指標說明
(一)服務能力
1.1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孵化基金是在政府、開發區、民間的撥款、捐款、周轉金、股資入股等多種形式支持下,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考察孵化器投資能力。
1.2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是指與創業導師簽訂輔導協議的企業總數。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指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與創業導師數量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創業導師服務能力。
1.3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簽約中介機構數量是指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數量,包括會計、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等。考察孵化器為在孵企業對接社會網絡資源的能力。
1.4孵化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和開展技術服務情況:指孵化器開展線.上線下平臺建設、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情況。考察孵化器技術服務提供能力。
1.5孵化器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大中小融通發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與高校、科研院所、大企業等主體合作,開展技術對接、成果轉化、聯合研發、人才培養、資金融通、品牌嫁接、資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情況。考察孵化器對接技術和市場資源能力。
1.6孵化器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鏈條建設工作及成效:指孵化器提供覆蓋從種子苗圃、創業團隊、小微企業、到成熟企業的全流程服務情況。考察孵化器全鏈條服務能力。
1.7孵化器開展國際合作和引進國際創新資源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指孵化器與國外孵化機構、高校、企業等開展合作、參與“一帶一路”國際科技合作,以及在引進人才、項目、資本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效。考察孵化器開展國際化建設、整合國際創新資源的能力。
(二)孵化績效
2.1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指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業總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業,成長性。
2.2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內獲得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的在孵企業的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投融資服務成效。
2.3孵化器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當年新增入孵企業數量占評價周期末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效率。
2.4孵化器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評價周期初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2.5孵化器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業總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在孵企業研發總投入占在孵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考察在孵企業研發能力。
2.6孵化器在孵企業當年知識產權授權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當年知識產權授權數(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察在孵企業研發創新成效。
2.7孵化器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和高新技術企業剔除重復的數量之和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在孵企業整體發展質量。
2.8孵化器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并購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數量:指孵化器在孵企業和畢業企業中,上市(掛牌)、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控股的、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的存量。考察孵化器成功培育企業能力。
2.9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業人數占在孵企業總人數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業人數與在孵企業從業人員總人數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帶動高質量就業成效。
(三)可持續發展
3.1孵化器總收入增長比例:指孵化器當年總收入比上一年度總收入增長比例。考察孵化器持續運營能力。
3.2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除房屋及物業收入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考察孵化器收入結構的可持續性。
3.3專業孵化服務人員與在孵企業比例:指孵化器內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核孵化器服務團隊的能力。
(四)加分項
1.孵化器帶動區域創新創業情況:指孵化器參與區域創業孵化政策研究落實,推動孵化器聯盟、協會建設,提升區域孵化整體水平開展的工作及成效,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營造區域創
新創業文化氛圍情況。
2.孵化器對區域產業發展促進情況:指專業孵化器在服務區域產業發展、促進區域產業集聚、打造產業創新生態方面開展的工作及成效。
六、附則
1.火炬中心負責本評價指標體系的解釋。
2.本評價指標體系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3]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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