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的精神,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現就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二、關于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內,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硅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硅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內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通關便利
(四)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內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征收關稅。
三、關于稅務管理
(一)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由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由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并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單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辦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二)經由集成電路項目審批部門征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后確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上述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集成電路免稅商品目錄由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按軟件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四)增值稅—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難以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硅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五)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準予和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認定,應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
關于軟件、集成電路產品以及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末明確生效時間的政策,一律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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