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 外匯借款項目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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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五”期間對1994.12.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繼續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的通知
財企[2002]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十五”期間對1994年12月31日前外匯借款項目繼續實行部分以稅還貸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企業的條件
(一)以稅還貸政策執行范圍僅限于工業企業。
(二)外匯借款項目必須符合財政部《關于用產品稅、增值稅稅款歸還外匯貸款的問題通知》[(86)財稅字第273號]的規定。
(三)外匯借款項目必須是1994年12月31日前簽訂借款合同,并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6]114號、財工字[1997]381號關于進行外匯借款項目調查和補充調查的通知精神,參加外匯借款項目調查,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查合格的項目(寶山鋼鐵集團公司及中央煙草、郵電企業的項目除外)。
(四)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已破產或已改制上市,或者外匯借款項目已以投資、入股等形式投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不再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五)在歸還外匯借款期間,企業應按規定用外匯借款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提折舊、財務費用(外匯借款當年應付的利息及當年應攤銷的匯兌損益)、外匯借款項目形成的稅后利潤及借款時規定的其他還貸資金(不含按現行政策已停止的籌資辦法)進行還款,在落實以上還貸資金的前提下,還貸資金仍有缺口的,可申請享受以稅還貸政策。不能落實以上還貸資金的,原則上不得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六)以稅還貸政策的退稅資金來源于外匯借款項目新增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要將當年應繳增值稅和消費稅及時足額入庫。有陳欠稅款的企業,必須制定以稅還貸期間的分年度清繳計劃,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按計劃及時足額清繳欠稅。凡還貸當年發生新欠,或未能按以稅還貸期間分年度清繳計劃及時足額補繳陳欠稅款的,不得享受以稅還貸政策。
二、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報批及退稅程序
(一)“十五”期間,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當年應退稅額在下一年度報經批準后辦理。
(二)符合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條件的企業應于每年5月底前向其主管財政、稅務部門提出上一年度外匯借款項目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的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三)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對本轄區上一年度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企業名單和退稅還貸限額審核后,于當年7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后,于當年9月底前正式下達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企業名單和退稅還貸限額,由各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負責逐級下達到企業。
(五)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的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收到下達的退稅名單和退稅還貸限額后,應于當年10月底前向所在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提出退稅還貸申請(外匯借款項目企業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申請表附后),由專員辦牽頭會同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對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條件及退稅額進行核實后,專員辦具體辦理退稅手續。
關于2001年企業申請以稅還貸政策問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專員辦接此通知后,盡快通知有關企業按規定申請2001年度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的外匯借款項目,并按要求審核確認后于2002年9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三、外匯借款項目退稅還貸限額的核定和退庫辦法
(一)對符合以稅還貸政策條件的外匯借款項目,原則上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當年應還外債本息總額(不含逾期貸款本息。按當年1月1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的12%確定退稅還貸限額。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企業外匯借款項目的退稅還貸限額為最高限額,實際執行中要根據企業實際繳納的外匯借款項目新增增值稅、消費稅辦理退稅。如企業實繳的外匯借款項目新增的增值稅、消費稅小于核定的退稅還貸額,則按企業實繳的項目新增增值稅、消費稅辦理退稅手續。如外匯借款項目不能獨立計算增值稅、消費稅,原則上可按外匯借款項目形成固定資產占企業生產用固定資產總值的比重與企業應繳增值稅、消費稅的乘積確定。
(三)下達的分戶企業當年的退稅還貸限額不得在本地區企業間調劑使用。
(四)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實行先征后返政策,實際退稅額按現行財政體制負擔。增值稅的75%部分從中央庫退,25%部分從地方庫退,消費稅全部從中央庫退。
四、外匯借款項目退稅資金的財務處理
國有企業收到的以稅還貸退稅資金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具體賬務處理按現行財務規定辦理。集體企業、鄉鎮企業收到退稅資金的賬務處理由各地省級財政廳(局)會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五、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監管工作
(一)各地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和專員辦對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工作要予以重視,指定專人負責。對企業申報的外匯借款項目,要嚴格審核。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和專員辦要加強對外匯借款項目退稅資金的監管。如發現外匯借款項目退稅資金當年未及時歸還借款或挪作他用的,取消下一年度以稅還貸的資格,對挪用的退稅資金要追回上繳財政,并依據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罰辦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各地財政部門應將已退地方庫的資金及時足額地退給企業,不得滯壓不退或劃入地方財政。否則,一經發現,將取消該地方執行此項政策的資格,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地專員辦和省級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于次年元月份將上年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執行情況、問題及建議提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六、各地專員辦可根據本通知精神,會同省級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制定外匯借款項目以稅還貸政策的退稅操作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七、本通知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外匯借款項目所在企業享受以稅還貸政策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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