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4] 機關后勤改革有關稅收問題
——更新時間:2006-09-20 08:52:05 點擊率: 344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153號
為支持和促進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的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深化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14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43號)精神,現對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勤體制改革后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機關服務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二、對機關服務中心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貨幣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機關服務中心包括: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務的非獨立核算機關服務單位,包括:機關食堂、車隊、醫務室、幼兒園、理發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綠化基地)等。
機關內部后勤保障服務是指:上述機關服務中心為國家財政全額撥付行政辦公經費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機關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類勞務與技術性服務。
三、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以外提供各類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征稅。
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機關服務中心向社會提供各種服務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
四、改革后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分別核算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和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別核算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的單位,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業歸口管理的賓館招待所(名單附后),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的會議經費,在2003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核定會議經費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年初下達的會議計劃經費確定其免稅營業額,年終時按實際數清算。
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業歸口管理的核定賓館招待所、印刷廠和汽車修理廠(名單附后),為其機關內部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在2000年度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單位應持有關資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六、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當年安置機關分流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1.當年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當年安置分流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分
當年安置分 流人員人數
= ——————————— ×100%
流人員比例 企業原從業 當年安置分
+
人員總數 流人員人數
2.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新安置 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人數
=————————————×100%
分流人員比例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3.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興辦經濟實體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223號)的規定執行。
七、地方省級政府機關后勤體制改革后,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比照上述規定,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的具體執行辦法。
以上,請遵照執行。
附件: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名單
享受免稅待遇的單位名單
一、中央國家機關后勤改革享受稅收政策的賓館招待所
1.友好賓館(東城區交道口后圓恩寺7號);
2.北京三環專家公寓(海淀區復興路甲15號);
3.北京鴻翔大廈(海淀區龍翔路15號);
4.北京郵電療養院(海淀區掛甲屯5號);
5.北京廣建賓館(海淀區車公莊西路10號);
6.北京廣電招待所(西城區西便門外大街2號);
7.北京西郊賓館(海淀區王莊路18號);
8.北京山水賓館(西城區皮庫胡同45號);
9.真武飯店(西城區復興門外真武廟二條);
10.國管局國誼賓館(西城區文興東街1號);
11.北京華風賓館(前門東大街5號);
12.國管局第二招待所(西城區西直門南大街6號);
13.中協賓館(海淀區萬壽寺甲4號);
14.中科院外國專家住宅公寓(海淀區中關村南一條甲1號);
15.國家行政學院總務部公寓(海淀區廠洼街11號);
16.北京城中園賓館(西直門南小街甲188號);
17.國家工商局招待所(阜外展覽路北露園3號樓);
18.華融大廈(海淀區阜成路18號);
19.北京經貿賓館(東城區臺基廠三條2號);
20.國教招待所(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21.北京國海賓館(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號);
22.北京仁實賓館(西城區三里河南一巷1號);
23.鐵道大廈(海淀區北蜂窩102號);
24.國管局達園賓館(海淀區福緣門甲1號);
25.北京紫金賓館(崇文門西大街9號);
26.金臺飯店(西城區地安門大街38號);
27.金三環賓館(豐臺區木樨園18號);
28.中民大廈(宣武區白廣路7號);
29.勞動大廈(北沙灘大屯路甲1號);
30.北京冶金職工培訓中心(密云縣水庫內湖);
31.鑫宇賓館(海淀區復興路63號);
32.交通部招待所(安定門外外館街3號);
33.國家民委招待所(宣武區教子胡同70號);
34.國家石化局和平里招待所(東城區興化七路化工大院4號樓);
35.北京中科科學城大酒店(海淀區中關村29號樓);
36.中國紅十字會賓館(東城區干面胡同53號);
37.國家工商局機關招待所(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38.中國氣象局招待所(海淀區白石橋路46號);
39.國土資源部和平里招待所(東城區和平里西街七區10號樓);
40.國家煤炭局東單招待所(東單北大街120號);
41.新華社招待所(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57號);
42.國家輕工局招待所(宣武區右安門內大街59號);
43.北京鼓西招待所(西城區鼓樓西大街76號);
44.北京恭安賓館(豐臺區豐管路3號);
45.國家機械局招待所(東城區蘇州胡同30號);
46.北京大華衛賓館(后海北沿14號);
47.國家煤炭局盔甲廠招待所(東城區盔甲廠6號);
48.北京國統六里橋招待所(豐臺區西三環南路甲6號);
49.北京社科賓館(東城區東交民巷4號);
50.林業部招待所(東城區和平里七區24樓);
51.北京月壇賓館(西城區月壇北小街4號);
52.國家旅游局招待所(東城區建內大街甲9號);
53.平安府賓館(東城區東四十條100號);
54.北京華審賓館(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5號);
55.貿促會招待所(和平門西松樹胡同35號);
56.高法第二招待所(東城區正義路9號);
57.民航總局招待所(東城區東四十條31號);
58.最高人民檢察院招待所(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旁門)。
二、中央國家機關后勤改革享受稅收政策機關印刷廠
1.國家計委辦公廳印刷廠(月壇南街38號);
2.公安部印刷廠(西城區蓮花池東路5號);
3.國家冶金局機關印刷廠(東城區東四大街46號);
4.內貿局科印發展中心(西城區三里河南巷11號);
5.外經貿部機關文印服務中心(東長安街2號);
6.文化部印刷廠(新文化街56號)。
三、中央國家機關后勤改革享受稅收政策汽車修理廠
1.鐵道部汽車修理廠(大興縣西紅門);
2.新華社新華汽車維修中心(海淀區四季青板井);
3.國管局汽車修理廠(豐臺區西五里店178號);
4.外交部汽車修理廠(東城區外交部街丙31號);
5.國家安全部行管局汽車修理廠(海淀區西苑100號);
6.國家安全部迅捷汽車修理廠(海淀區西苑甲1號對面);
7.民政部民新汽車修理站(西城區西黃城根9號);
8.勞動部汽車修理廠(朝陽區北四環東路十字口);
9.農業部汽車修理廠(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10.交通部通安汽車維修站(黃寺外館斜街);
11.外經貿部鑫亞汽車服務中心(東長安街2號);
12.文化部汽車修理廠(東城區沙灘北街2號);
13.廣電總局汽車修理廠(西城區真武廟二條4號);
14.水利部中水汽車維修部(豐臺區馬蓮道甲40號);
15.中國民航總局汽車維修部(東城區東四六條41號);
16.全國人大汽車服務中心(豐臺區花鄉角堡);
17.全國政協汽車服務中心(海淀區西三環北路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