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1.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經營過程中代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費、門票等支出可以在計算營業稅時扣除嗎?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咨詢問題:
2.我公司是一家美術館,舉辦美術展覽收取的門票收入要繳納營業稅嗎?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八條規定,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52號令)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是指這些單位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文化活動。其門票收入,是指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是指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銷售門票的收入。
咨詢問題:
3.從事旅游業的企業在營業稅方面還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咨詢問題:
4.從事旅游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旅游業小微企業可以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低稅率政策和減半征稅政策。
咨詢問題:
5.旅游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所得稅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是否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所得稅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咨詢問題:
6.我公司聘請了部分殘疾人士,請問支付給殘疾人士的工資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符合條件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咨詢問題:
7.旅游業的小型微利企業有哪些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因此,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有:(1)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2)所有行業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
咨詢問題:
8.旅游景區自用的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嗎?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五條規定,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六條規定,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咨詢問題:
9.旅游業小微企業在印花稅方面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進一步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咨詢問題:
10.旅游業小微企業還有其他稅種的優惠嗎?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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