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网站免费在线,亚洲欧美日本韩国,亚洲自偷自偷图片在线,欧美精品乱人伦久久久久久,久久99国产精品尤物,逼逼网站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稅率查詢
財稅專題
會計之家
稅收的綜合優惠

2013年15項稅收優惠政策大匯總

——更新時間:2014-12-24 10:30:29 點擊率: 3320

    一、部分小微企業免繳增值稅和營業稅
  文件名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點:
  1.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2.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政策點評:
  小微企業吸納了大量勞動力,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很多小微企業處于初創期或成長期,亟待政策扶持。對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有利于小微企業發展壯大,有利于鼓勵居民自主創業。
  執行要點:
  1.“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二、九類跨境應稅服務免繳增值稅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點:
  免征增值稅的跨境應稅服務包括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等9大類。
  政策點評:
  雖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已經明確了“營改增”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政策的范圍,但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此公告明確的試行辦法對此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補充,不僅規定了跨境應稅服務免稅的具體范圍,而且明確了跨境服務免稅的管理辦法,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
  執行要點:
  1.值得納稅人重點關注的有三類服務,即會議展覽服務、廣播影視服務以及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應稅服務。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包括為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所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即準備工作在境內做,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服務。對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需要注意的是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而適用于簡易計稅辦法的指定的應稅服務中,包括了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但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2.符合跨境服務免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僅要關注免稅業務范圍,還應關注免稅必需的備案要求,才能盡可能減少稅務風險。
  3.我國近年來相繼設立了一批海關特殊監管區,海關對這些地區的管理采取了“境內關外”模式,貨物通關即“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優惠。但納稅人向這些地區提供服務并不屬于跨境服務,仍然屬于境內服務,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排污不達標不能享受增值稅優惠
  文件名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23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4月1日
  政策要點:
  1.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2.已開展環保核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布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為證明材料。
  3.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起已申請并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
  政策點評:
  這是我國首個專門將稅收優惠與環保治理掛鉤的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對于發揮稅收優惠的正面激勵作用,鼓勵企業積極自主環保減排,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意義重大。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無論是在申請稅收優惠環節,還是在已享受稅收優惠環節,都與環保標準息息相關。
  執行要點: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不僅應關注產品質量標準,還應詳細了解生產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環保標準,及時取得和整理由環保部門開具的各類排污達標證明材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四、金融商品轉讓合并納稅盈虧互抵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執行起始時間:2013年12月1日
  政策要點: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政策點評:
  由于金融產品在分類以及實際計算方面的復雜性,導致出現很多難以明確歸類的產品,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機構之間在認定方面容易出現不一致,增加了證券公司及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加之金融商品投資企業不能就投資的虧損和盈利整體互抵后納稅,也影響了其投資金融商品的積極性,進而影響整個證券行業的發展。63號公告允許企業投資金融商品的收入合并納稅,使企業在確定金融商品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時,由原來的盈虧“大類相抵”變成了現在的“整體相抵”。在此規定之下,納稅人出于避險或盈利目的,可以根據不同品種及市場情況設計多種組合產品。
  執行要點:
  1.合并納稅要求在一個納稅期內盈虧互抵,而且不得跨年度,因此納稅人需要準確計算各金融商品轉讓的盈虧數額。
  2.政策從12月1日開始執行,納稅人在計算第四季度的營業稅時,12月的營業稅是必須單獨計算還是可以和10月、11月一起計算,納稅人應關注稅務機關具體規定。

  所得稅篇
  五、企業研發費稅前扣除范圍擴大

  文件名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從過去的8項增加到現在的13項,新增加5項: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政策點評:
  財稅〔2013〕70號文件擴大的扣除費用范圍經過了逐步試點,最終擴大到全國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區域,也不再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意味著我國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的稅收優惠力度在不斷加大,有助于促使企業加大研究開發的投入。擴大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范圍,使加計扣除更加接近企業研發行為的實際情況,更趨近科技部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核算范圍,不僅進一步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同時也方便企業統一賬目的會計核算,減少企業與稅務機關的稅收爭議。
  執行要點: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涉及多項費用、多個環節和多項資料,企業正確執行的關鍵在于合理設置研發費用核算體系,準確歸集和專門核算研發費用。
  1.準確判斷研發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這是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前提。
  2.賬務上要專門設研發費用核算科目,正確歸集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若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若企業在1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3.注意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相關賬目相區別。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需要歸集和認定的研發費用扣除范圍,與一般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相近。但整體來看,前者規定的費用范圍比后者規定的范圍要大,二者不能混淆。
  4.企業應注意按照當地稅務機關有關加計扣除納稅備案管理的流程及時提交各項資料,以免錯過提交時間導致無法享受稅收優惠。

  六、符合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按債務投資處理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9月1日
  政策要點:
  同時符合5個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2.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點評:
  41號公告明確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可以按照業務的實質進行所得稅處理,即被投資企業支付利息和投資企業收取利息,分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確認為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計入到各自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該扣除的扣除,該納稅的納稅。另外,在股權投資回購時,回購價與當時投資價之間的差額可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各自企業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股權的回購價與初始成本之間的差額可以在被投資企業稅前扣除,同時計入到投資方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執行要點:
  混合性投資要按債務投資處理,需要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缺一不可: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2.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3.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4.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文件名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1月1日
  政策要點: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點評:
  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息紅利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自2005年6月以來,為支持證券市場發展,實施了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但是由于國內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視分紅,導致股票紅利不招股民待見,短炒風很盛。為了鼓勵股民樹立價值投資理念,長期持股,國家實施了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稅負與持股期限相關: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
  執行要點:
  1.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2.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八、計入股權轉讓價格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不征稅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6月7日
  政策要點:
  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后,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余積累向新股東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點評:
  個人收購股權后,對股權收購所含的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股權收購方影響很大。如果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前已分配盈余積累,相應的股權轉讓價格就會降低。如果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前不分配盈余積累,股權轉讓價格將包含盈余積累,收購方支付的金額大。當收購方獲得股權后,如果將盈余積累轉增股本或分配,按此前的政策規定,應視同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同樣一筆盈余積累,在股權收購前分配,收購方不承擔稅負;在股權收購后分配,收購方要承擔20%的稅負,增加了股權轉讓的難度。公告基本解決了股權收購中對原盈余積累先分配還是后分配存在的稅負差異問題,減輕了股權收購的稅務障礙,有利于促進股權流通,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
  執行要點:
  1.需要注意適用范圍:收購主體必須全部是自然人,而且是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的股權,在股權交易完成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應該全部為自然人。
  2.新股東將所持股權轉讓時,其財產原值為其收購企業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及相關稅費。

  九、境外企業派員來華繳納企業所得稅有標準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6月1日
  政策要點:
  1.境外企業派遣外籍員工到中國境內接收企業工作,派遣企業是否因此構成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可以根據1個基本因素和5個參考因素綜合判定。基本因素是實質性判定的因素,只要符合這一條件,就會成為判定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標準。如果在實質判定較為困難的情形下,可結合至少1個參考因素,來推定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
  2.基本因素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中國沒有與派遣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簽署稅收協定,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并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提供勞務服務。另一種情況是中國與派遣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簽署了稅收協定,派遣企業屬于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企業,且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具有相對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該機構、場所構成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設機構。
  政策點評:
  跨國企業派遣員工到中國臨時任職,這些外派人員到底算派遣企業的員工還是接收企業的員工?這個問題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來,一直困擾著相關企業。19號公告明確了判定標準,設置了1個基本因素和5個參考因素,較好地幫助征納雙方解決了這一涉稅爭議。
  執行要點:
  1.境外企業派遣外籍員工到中國境內接收企業工作,判定派遣企業是否因此構成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最關鍵的一點,是派遣企業是否利用派遣人員賺了錢。如果派遣企業利用派遣人員賺了錢,那么派遣企業就構成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2.如果跨國企業因為外派員工,被稅務機關明確認定為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就需要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反之,如果被稅務機關明確認定沒有構成機構、場所,則可以免除相應的納稅義務;如果難以被稅務機關認定是否構成了機構、場所,則有可能被核定利潤,進而被實行特別納稅調整。
  3.在所有證明資料中,派遣企業與接收企業的合作協議最重要。派遣企業在與中國境內的接收企業簽署合作協議時,應該明確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由誰確定,工資由誰支付,工作年限多久,具體工作由誰負責安排,工作成績由誰考核等關鍵信息。為了避免被認定為派遣企業在華設立了機構、場所,在簽署協議時,上述關鍵內容最好都在合同中約定由在中國境內的接收企業負責。

  十、境外遇到稅收爭議可提相互協商申請
  文件名號: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11月1日
  政策要點:
  1.如果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可以向省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請求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程序解決有關問題。
  2.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接受締約對方主管當局提出的相互協商請求。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主動向締約對方主管當局提出相互協商請求。
  政策點評:
  中國企業無論是到境外投資,還是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會涉及境外納稅問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國企業經常會與所在國稅務主管當局發生稅收爭議,甚至受到委屈。在這些情況下,大多數企業為了持續經營而選擇忍氣吞聲。56號公告明確,境外中國企業遇到稅收爭議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這一規定很好地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執行要點:
  1.對于中國居民(國民)而言,最需要關注的是可以就哪些事項向稅務機關提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2.中國企業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首先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向稅務機關公開自己的財務和稅務狀況,以便于稅務機關了解國際稅收爭議產生的原委,掌握扎實的證據。
  3.就企業自身的發展而言,規范的稅務管理也是企業保持健康發展的基石。特別是“走出去”企業,應該吃一塹長一智,深刻總結自身在境外因稅務事宜“吃虧”的原因,不斷將稅務管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十一、委托代征稅款法律責任更加明確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7月1日
  政策要點:
  1.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書》授權范圍內的代征稅款行為引起納稅人的爭議或法律糾紛的,由稅務機關解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事后可以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責任。
  2.因代征人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代征人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稅務機關賠償, 稅務機關事后可向代征人追償。
  3.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票證損失的,應當按照票面金額賠償,未按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可根據情節輕重扣減代征手續費。
  4.對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行為,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解繳,并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5.代征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稅務機關除依法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
  政策點評:
  在委托代征關系中,代征人往往對稅法的嚴肅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操作的行為。該辦法針對代征人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責任,稅款代征人應當高度重視并切實防范相關的法律風險。
  執行要點:
  1.依法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嚴格按照協議書的約定代征稅款;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代征糾紛,化解代征矛盾,避免代征責任。
  2.正確區分委托代征稅款和代扣代繳稅款的區別。

  十二、上海自貿區一攬子稅收優惠明確
  文件名號:
  《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11月15日
  政策要點:
  1.注冊在試驗區的企業或個人股東,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而產生的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所得稅。
  2.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獎勵,實行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
  3.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4.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不予免稅。

  十三、跨境服務貿易付匯稅務備案有新規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9月1日
  政策要點:
  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付匯后,相關涉稅事項管理從事前審核改為事后監管。在事后監管中,稅務機關如發現納稅人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除依法追繳稅款外,還將按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企業申報出口退稅需提供收匯資料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
  政策要點:
  1.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之內進行收匯。
  2.收匯過期適用退、免、征稅的需適用9種特殊情形。

  十五、19類貨物勞務享受出口免稅
  文件名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執行起始日期:2013年4月1日
  政策要點: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古舊圖書等19類貨物可以享受出口免稅。
  2.免稅出口貨物勞務,在規定的期限內分為4種情況進行免稅申報與免稅核銷。
  3.退稅改免稅已過申報期、增值稅免稅出口貨物勞務進項稅額和放棄免稅權均有新的處理規定。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