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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綜合優惠

殘疾人個人就業、創業與單位安置殘疾人相關財稅政策總結

——更新時間:2015-01-30 09:40:07 點擊率: 3119

一、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解讀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二、殘疾人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創業或就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還有以下: 
  1、殘疾人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注意:是減征不是免征,要申請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財稅[2007]92號) 
  4、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財稅[2007]92號)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條) 
  6、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殘疾人就業條例》第十九條) 

三、對殘疾人個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的,如營業額較小,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員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征增值稅。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對各類殘疾人工療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予以減免稅收和管理費。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申請減免報告書直接向當地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批準后予以減免。 
  《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第1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對殘疾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范圍進行了明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殘疾人員的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減征個人所得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革命殘疾軍人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申請殘疾人福利企業的政策規定和要求?殘疾人福利企業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七、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舍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八、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解答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和鼓勵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承擔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的企業,以及力所能及參加社會生產的殘疾人,將享受到各自的稅收優惠。

問: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是包括哪些? 

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直接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條件?

答:享受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單位”是指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問:上述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的規定,“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是指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問:如果是商貿批發企業并且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僅適用于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范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因此,商貿批發企業即使安置殘疾人達到相應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問: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單位財務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規定,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安置殘疾人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該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具體是怎樣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當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當年應納稅額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當年應納稅額為限;當年應納稅額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額為限。納稅人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納稅人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當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舉例說明如下: 杭州某民政福利企業2013年1月、2月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各有15名。1月符合即征即退條件的入庫增值稅稅款為50000元,2月符合即征即退條件的入庫增值稅稅款為30000元。

分析:

1月應退增值稅額=15×35000÷12=43750元,小于1月已交增值稅,實際可退增值稅43750元。 

2月應退增值稅額=15×35000÷12=43750元,當月符合即征即退條件的入庫增值稅稅款為30000元,當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差額=43750-30000=13750元。該差額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當月實際可退增值稅30000+(50000-43750)=36250元,同時結轉以后月份的退稅限額=43750-36250=7500元。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人數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經認定的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當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當月的增值稅。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占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問:民政福利企業支付殘疾人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如何準確理解?若某殘疾人由于請假造成當月實際發放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還符合退稅條件? 

答:對于殘疾人因當月缺勤或其他原因,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后,實發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不能參與計算殘疾職工人數和計算比例。若因生病請假,有醫院病假條的不在此范圍,仍可參與計算殘疾職工人數和計算比例。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何時提出增值稅退稅申請? 

答: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浙國稅法〔2007〕 17號)的規定,符合享受增值稅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底前,向其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增值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認定后,應于當年3月底前向納稅人出具書面減免稅審批意見。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提出增值稅退稅申請時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重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1號)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

問:享受殘疾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單位與享受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因此,享受殘疾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單位,不需要經有關部門認定,對安置殘疾人員人數和比例也無要求。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是怎樣的? 

答: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何時提出殘疾職工工資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申請?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6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

提供資料: 

1.《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登記表》; 

2.殘疾職工花名冊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 

3.與殘疾職工簽訂的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4.殘疾職工工作安排表; 

5.為殘疾職工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記錄或憑證; 

6.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實際支付工資的有效證明;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問:對殘疾人個人有什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調整現行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建議(人民政協報)
  2007年,國家出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扶持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執行中發現該政策仍不完善,亟待調整:
  首先,退稅限額不夠科學合理。《通知》規定殘疾人每人每年3.5萬元的最高退稅限額采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沒有考慮到地區經濟差別,也未考慮每年最低工資標準不斷提高的因素;其次,所得稅征收方式不合理。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比例太低;退稅計入企業所得增加了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為保障福利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殘疾人就業,不斷完善福利企業稅收政策,建議:
    一、重新核定退稅最高限額限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定量指標做出調整,或取消退稅3.5萬元的最高限額限制,將“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的規定調整為“按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計算,具體由各省級財政和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針對福利企業實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福利企業執行的是2008年文件的規定,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執行《通知》的規定,或者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福利企業的退還增值稅不計入企業所得。
    三、調高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比例。為鼓勵福利企業發展,同時更好地保障殘疾職工利益,可將加計扣除比例做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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