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1.我公司為生物藥品制造企業,于2015年1月1日購進了一棟辦公樓,該固定資產是否可以加速折舊?
回復意見:
根據《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咨詢問題:
2.我公司為從事生物藥品制造業的小型微利企業,于2015年1月1日購進了一臺研發設備,價值為90萬元,是否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咨詢問題:
3.我公司為居民企業,將新藥品的專利技術轉讓,是否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一條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可按以上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咨詢問題:
4.我公司為制藥行業,現在發生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是否可以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新藥研制臨床試驗費可按以上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咨詢問題:
5.我公司為生物藥品制造企業并已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我公司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應該怎樣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第一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咨詢問題:
6.高新技術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適用稅率是多少,在稅收抵免方面有何規定?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咨詢問題:
7.我公司為生物藥品制造企業并已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那么我公司的房產是否可以享受房產稅優惠?
回復意見: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瓊府〔1999〕30號) 第十八條第二款十五項的規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及產品,企業和項目新建、新購置生產經營場所,免繳報建費;自建成或購入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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