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支持西部地區的發展,國家在2001年~2010年實施了首輪西部大開發戰略,出臺了包括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西部大開發政策。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了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會后印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明確繼續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包括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內的一攬子稅收優惠政策。2011年7月27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出臺了新一輪為期10年的支持西部大開發的稅收政策。 2012年4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確明了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規范。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8月2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納稅人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準確掌握政策規定
(一)一般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總分機構規定
1.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備案手續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所得稅繳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第十六條和國稅函〔2009〕22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執行。有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需將該分支機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情況及時函告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充分享受疊加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三、 認真做好政策銜接
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凡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規定條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享受原稅收優惠。
四、合理界定適用范圍
(一)地區范圍
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江西省贛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二)目錄范圍
1、《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前
鑒于財稅〔2011〕58號文件中規定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公布,公告第三條明確了在新目錄出臺前,企業可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15%稅率繳納,待新的目錄公布后,已按照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適用條件,需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2、《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處理如下,一是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主營業務如不再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是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明確列示主營業務的具體項目及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對應條款項目。四是自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三條中有關重新計算申報的規定停止執行。
五、 全面掌握申報程序
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由首輪的審批審核制改為審核備案制,取消審批,簡化層次,方便納稅人。增強稅收政策的操作性,將原來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改為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隨著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從今年開始,明確了企業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采取企業自行申請,實行備案管理。
公告第二條還明確了符合鼓勵類目錄的企業在月度或季度預繳時,按照15%的稅率申報,在年度匯算時,對其中部分企業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70%的,再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使用“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進行備案;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的具體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符合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說明;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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