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我軟件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2年預計首次盈利,我公司打算2013年1月申請資格認定,如果能夠在3月份取得認定的話,且假設在2013年、2014年均獲利,那么我公司可以享受哪年的免稅優惠?
回復意見:
按以往政策理解是應該享受2013年和2014年的稅收優惠。但是《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七條規定,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我們感到疑惑,如果我公司在2013年的6月份才取得認定資質,那么從所謂的“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中獲利年度是2013年還是初次獲利年度2012年開始?
假設是從2013年開始,那就將進入一個無限循環,一直是5年的剩余年限?再假設是從初次獲利年度2012年開始計算剩余年限的話,從實際角度考慮是比較合理的,早認定多優惠,但是《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此處所講的獲利年度是不是也應該從初次獲利年度算起?從而2012年度也是能夠享受優惠政策了。這點是相當矛盾的,文件中兩條規定的獲利年度的意思究竟是否相同?
《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三條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十條規定,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上述政策強調,一是只有同時符合2011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業及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且符合上述第十條規定的企業才能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二是企業于獲利年度后取得了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企業的認定資質,應自取得認定資質起,享受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剩余年限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貴公司2011年成立,預計2012年盈利,2013年1月申請資格認定。如果貴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了軟件企業的認定資質,可以享受2012年~2013年度免稅,2014年~201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貴公司在2013年5月底之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了軟件企業的認定資質,可以享受2013年度免稅,2014年-201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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