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9】第273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的精神,鼓勵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現對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二)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三)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四)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營業稅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
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免稅的審批程序
1、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再從以后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三、關于所得稅
(一)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下同),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不是資助企業所屬或投資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企業向所屬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提供的研究經費,申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須提供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具的研究開發項目計劃、資金收款證明及其他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二)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四、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五、關于進出口稅收
(一)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按照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費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行或者播映該項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三)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六、科研機構轉制問題
(一)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條所指科研機構不包括:已經轉制和已并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以及所有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
(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科研機構,需持轉制變更后的企業工商登記材料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并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七、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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