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本文發表于2012年前后,期間,財稅政策不斷變化,閱讀時請結合最新財稅政策。
通常企業上市的基本業務流程,一般要經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股票發行與掛牌上市等階段。而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必須先發起設立股份公司。
在股份公司的設立過程中,投資者可以無形資產、不動產作為出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無形資產包括企業或個人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者運用此項優惠政策,不僅可以拓寬投資來源,還可以有效降低投資成本。
若股份公司的投資者為創業投資企業,還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者設立股份公司時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案例1:A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以1000萬元專利權出資(不承擔風險),B公司以1500萬元貨幣資金出資,于2008年3月共同投資設立C股份公司(于2009年上市),C公司于2009年5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假定A公司2011年度實現會計利潤1200萬元,假定無納稅調整事項。
分析A公司2008年和2011年的稅務處理:
1.2008年以專利權投資,承擔被投資方風險,不涉及無形資產營業稅納稅事項。
2.201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1000×70%)×25%=125萬元。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在投資設立公司時享受了國家對創投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為此,作為投資者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先投資設立一家創業投資企業,再以該創業投資企業的名義投資到擬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稅收優惠政策之一——項目投資
上市公司從事的經營項目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可享受諸多優惠政策。這對提高企業投資回報率,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增強產業轉型的動力,都將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我國目前與上市公司相關的、仍然有效的主要稅收優惠如下: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若公司被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公司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七、公司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八、公司購置并實際投入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按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九、投資國家鼓勵的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可以享受增值稅超稅負部分即征即退政策以及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十、投資節能服務產業,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并且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市公司運用項目投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案例分析。
承案例1:假定C公司是專門從事軟件開發的生產企業,2008年銷售自行開發的軟件取得不含稅銷售額8000萬元,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為420萬元。2008年度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定無納稅調整事項。
分析C公司2008年的稅務處理:
1.實際增值稅稅負率為(8000×17%-420)/8000=11.8%,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退稅額為8000×17%-420-8000×3%=700萬元。
2.2008年享受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第一年免稅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零。
上市公司稅收優惠政策之二——并購重組
并購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之外,通過交易的方式實現自身股權、資產及業務等調整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一定的代價獲得其他企業控制權或者資產經營權的行為。根據權威統計,2002年至2009年間上市公司重組交易的逾九成,收購的逾八成,都集中發生在后三年。
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可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降低成本費用;提高市場份額,提升行業戰略地位;取得充足廉價的生產原料和勞動力,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提高企業知名度,以獲取超額利潤;為實現公司發展的戰略,通過并購取得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經驗,經營網絡,專業人才等各類資源;通過收購跨入新的行業,實施多元化戰略,分散投資風險。并購重組已成為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重要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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