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企業的營業稅優惠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5:39 點擊率: 3213
一、標題:
安置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企業的營業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ywgs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政策依據:
zcyj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2.《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七、辦理地點:
bldd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具有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加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的企業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并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就業失業登記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辦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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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知文書:
gzws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十一、其他說明:
1.《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2.本通知(財稅〔2010〕8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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