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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