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哪些爭議適用行政復議前置?
——更新時間:2007-04-26 03:12:07 點擊率: 4123
所謂行政復議前置,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第88條第1款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的爭議,當事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在法定復議期內(nèi),當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