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是中央在京企業,企業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國稅繳納,但在河北省施工時被要求按《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7】255號)就地按照合同價款的5%-15%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我公司咨詢后,得到答復所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不予抵扣,這樣不僅造成我公司重復繳納所得稅,而且稅率極高,對于建筑安裝企業根本無法承受,請問河北省這一文件有根據嗎?合理嗎?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
回答如下: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貴公司在河北的施工企業,2007年底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227號)的規定執行;2008年以后,按照新稅法實行法人納稅。 三、各地出臺的與總局政策相違背的稅收規定,企業可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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