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所屬期2015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填報工作現已展開,請納稅人自行登入深圳國稅官方網站填報相關報表,具體要求請參照后附的填表說明。
一、關聯申報主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填報路徑:
深圳國稅官方網站——“網上辦稅服務廳”——“辦稅區”——“關聯企業報告報送”。
三、填報時間:
(一)企業請于2016年5月31日前,登入深圳國稅官方網站完成相關報表填報;
(二)往年關聯交易活動未申報的,可通過選擇對應的所屬年度進入界面完成補報。
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按《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的內容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
(一)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3.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二)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必須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
請各納稅人積極配合,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其他相關資料或者未保存同期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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