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9年甲公司擬將修建一藝術中心,在自有土地上修建,建成后捐贈給有關公益部門或政府作公益用,將涉及什么稅?其修建成本可否稅前列支?
答:1、涉及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五)用于對外捐贈;
2、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8號)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3、符合條件的公益捐贈可以依法申請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