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償借款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08-24 09:19:49 點擊率: 3823
問題內容:
A公司用自有閑置資金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等?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二、 A公司用銀行借款500萬暫借給B公司,時間2個月,B公司到期按協議(不用利息)還給A公司500萬,B公司實際也沒有支付利息給A公司。請問,這種情況A公司是否應調整相應的財務費用?如企業沒有調整的,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責令企業調增應稅所得額? |
回復意見:
1、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關于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業,因此稅務部門有權力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并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A公司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