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評上納稅A級能申請復議嗎
——更新時間:2009-02-26 10:16:58 點擊率: 3597
王廠長最近很郁悶。國稅局和地稅局聯合評選“納稅十佳”,他榜上無名;評定納稅信用等級,他的企業只評到B級。王廠長想不通,企業一直誠信納稅,沒有任何違規違章記錄,自己應該名列“十佳”,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也應該評A級。于是,他打電話到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詢問能否就此申請行政復議。
咨詢員告訴王廠長,評定納稅信用等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評選“納稅十佳”則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國家稅務總局令8號)第二章“稅務行政復議范圍”中雖然沒有明文指出評定納稅信用等級可以申請復議,但第八條第(十二)項規定,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復議。這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申請復議。納稅信用等級分A、B、C、D四個等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不同,稅務機關采取的措施就不同。稅務機關對A級納稅人采取激勵措施: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放寬發票領購限量;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而B級只是常規管理,沒有激勵措施;對C級和D級就要采取程度不同的監控措施。如果納稅信用等級被評定低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損害,為此,《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而評選“納稅十佳”就不同了。評選活動并不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因此評選活動雖然由稅務機關組織,也不能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從評選的后果看,名列“十佳”固然能為企業和個人帶來聲譽,但沒評上也不存在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因此,復議機關將不受理王廠長的這一申請。
咨詢員提醒王廠長,納稅信用等級評的是企業,所以要以企業的名義而不是個人的名義,在知道評定結果的60天之內提出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由于納稅信用等級是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共同評定的,因而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共同的上級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暫行)》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當地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在7日內轉送國家稅務總局。不管提出申請的途徑如何,復議機關,即受理復議申請并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