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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減排項目免稅優惠僅限效益分享型合同

——更新時間:2011-05-06 02:28:02 點擊率: 406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三大減免稅優惠政策扶持。咋看上去,這是一塊非常誘人的“免稅蛋糕”。但仔細研讀該文件的相關條款我們發現,這一優惠政策僅限效益分享型項目,而且還要同時滿足相關標準和條件,享受優惠并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節能減排項目免稅優惠政策出臺背景

  我國上世紀90年代末引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以來,通過示范、引導和推廣,節能服務產業迅速發展,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不斷增多,服務范圍已擴展到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多個領域。2009年,全國節能服務公司達502家,完成總產值580多億元,形成年節能能力1350萬噸標準煤,對推動節能改造、減少能源消耗、增加社會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2005年起,我國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并將能耗指標列入“十一五”規劃,逐年分解納入政府考核體系。在這種宏觀背景下,作為一種全新的、重要的節能方式,合同能源管理被推上前臺。

  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2010年國務院專門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即國辦發[2010]25號文件。

  《意見》中指出了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的目標: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為此,《意見》做出了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

  當前,我國步入了“十二五”的關鍵時期,節能減排工作也進入了攻堅階段。“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推動節能減排的重要抓手。

  合同能源管理是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據《“十一五”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報告》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將從782家發展到2500家,節能服務產業將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 有關專家表示,工信部節能司正醞釀在企業建立節能管理中心,對企業進行能源審計,促進企業節能減排。在這個環節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企業可以發揮節能減排重要作用。

  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國辦發[2010]25號文件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其內容明確了節能服務公司相關收入可獲得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及用能單位符合規定的費用和資產特殊稅務處理。

  免稅優惠僅限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0]110號文件中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同時,節能減排企業還可以獲得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一是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在明確了上述稅收優惠后,財稅[2010]110號也對享受這一優惠的對象進行了限定,即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合同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根據《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的規定,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種,除此之外,還包括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混合型等類型的合同。

  享受優惠必須同時滿足六個條件

  財稅[2010]110號文件還對企業資質、技術標準、實施合同類型、項目范圍,資金、人員技術能力設定了標準,并要求享受優惠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節能服務收入都可享受免稅優惠,這也體現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稅收扶持政策扶持的指導思想。

  實例解析企業如何享受免稅優惠

  對照財稅[2010]110號文件,現以實例來說明此類項目的具體運作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免稅優惠。

  例如,某節能服務公司2010年12月31日與甲企業簽訂改造工業爐窯,降低耗能。雙方商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運作,就本項目與甲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節能服務公司為甲、乙兩公司提供能源審計、節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改造及后續調試、安裝、保養等所需資金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解決,雙方就本項目所產生的節能效益進行分享,合同期限為四年。合同期內,前兩年節能服務公司與甲公司的分享比例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為5:5.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屬于節能服務公司,合同期滿且甲公司付清所有合同款項后,節能服務公司向甲公司轉移項目所有權,將設備無償贈予甲公司,之后的節能收益為甲公司所有。假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項目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技術要求。

  根據上述合同內容,假定該項目實施后,甲公司每年的節能量折算后相當于1萬噸標準煤,經換算減少支出450萬元,則:

  節能服務公司2011年取得分享收入為450×80%=360(萬元)。

  2012年取得收入金額為450×80%=360(萬元)。

  2013年收入金額為450×60%=270(萬元)。

  2014年收入金額為450×50%=225(萬元)。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結清應付款項,節能服務公司向甲公司移交項目所有權和相關資產。

  根據上述數據,結合財稅[2010]110號文件的相關我們作如下分析。

  流轉稅方面,由于取得收益和轉移資產是節能效益分享型業務必須發生的環節,因此,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收入可按財稅[2010]110號規定免繳營業稅;在向甲公司移交設備時,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在財稅[2010]110號出臺之前,節能服務公司移交設備會被認定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繳納稅款。但也需要注意,如果節能公司僅提供節能診斷、改造等單項收入就不能適用本政策優惠,必須是從事一個完整的節能項目才可以。

  企業所得稅方面,對于上例經計算2011年至2013年取得項目所得,就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確認時間是所屬納稅年度起,即使應確認收入沒有實際收到,也不影響確認優惠年度。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企業通過推遲獲利年度來延期享受減免稅待遇;另一方面也是鼓勵企業縮短建設周期,盡快實現盈利,提高投資效益。對2014年取得項目收入按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需要指出的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不是一項最新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都曾作過相同規定,在此只是又一次重申。

  對于雙方合同期滿后的資產折舊問題,按照財稅[2010]110號文件的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對未提足折舊或未攤銷完資產向甲公司移交時,可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號)的規定,對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此外,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甲公司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對甲公司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對此,筆者認為,合同能源管理運行方式,就是用能單位用已節能效益支付了節能服務公司的全部投入成本,也就是說,此環節可以不按《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中改變資產所有權,視同銷售處理。

  享受優惠還需要注意處理三個問題

  除上述問題外,適用財稅[2010]110號文件的納稅人,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3、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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