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過戶應如何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更新時間:2009-08-25 09:14:57 點擊率: 3820
答:《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條有如下規定:
車輛發生過戶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車主辦理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機關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機關留存。主管稅機關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