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的鋼材購買合同因2008年市場價格大幅下滑而單方面違約,根據合同應賠償對方1億元,經過雙方多次協商最后達成一致賠給對方6000萬元。現在這筆賠償金稅務局說要有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但這筆賠償金根本不可能開出發票來它既不符合開據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符合開據營業稅發票的要求,現在對方只給我們開據了收據,我們可以提供協議還有銀行的付款記錄請問這樣這筆賠償金能否稅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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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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