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某房開集團出資成立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B房地產管理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A公司與B公司為關聯企業。 A公司開發一棟大廈,將其中1-33層出租給B公司用于酒店經營,并簽訂了無租使用協議,針對此項業務:是以A公司為納稅人,根據該棟大廈原值計算被出租的1-33層房屋的余值按1.2%申報繳納房產稅;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對此項業務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核定租金,向A公司按5%征收營業稅同時按1-33層的租金從價按12%計算出租部分房產的房產稅。請問,應按哪種方式計算?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 “一、關于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因此,B公司無租使用A公司房屋應按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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