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2008年以前已經納入擴抵范圍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抵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我單位是擴抵的企業,但是當時購入的固定資產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在擴抵期間退稅,請問,現在我單位賣這部分固定資產時,是按4%減半征收,還是按適用稅率17%征收?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三、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2008年以前已經納入擴抵范圍的貴公司,其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即適用17%的稅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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