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中第二條關于二級分支機構;以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關于二級分支機構釋義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存在不同理解。我單位為一家電力建設單位,在一些省份承攬電力建筑安裝任務,因稅務局與我方對上述文件中二級分支機構存在分歧,能具體解釋一下二級分支機構具備什么實體條件嗎?包括他的實體條件,和存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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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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