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換版后領票戶要繳銷現用的發票,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更新時間:2010-05-06 09:21:54 點擊率: 3810
根據廣東省地稅局的規定,從2009年7月1日起,廣東省地方稅收發票將在全省全面啟用,此次發票換版涉及廣東省使用的全部地方稅收發票(不含深圳市),舊版《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和各市監制的的通用定額發票(包括即刮即獎發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其他舊版地方稅收發票(含印明單位名稱發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7月1日起,全省飲食、娛樂、服務以及其他適用定額發票的行業將不再使用舊版定額發票。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存有空白《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的,必須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存有空白舊版其他發票的,必須在2010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納稅人逾期不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的,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