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更新時間:2010-07-01 08:55:05 點擊率: 3678
問題內容: 2006年12月3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請問,租用已繳納出讓金的國有土地經營,誰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我認為出租者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因為他因出租行為取得了經濟利益;矛盾的是承租者同樣用土地獲取了經濟利益。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土地使用稅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按您問題所述,應由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者繳納土地使用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