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主要通過朝鮮某貿易商社進口服裝半成品,經簡單加工后銷往歐美,僅有少量服裝由該公司自己生產。某區征管局在日常征管中發現:該公司2013年、2014年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虧損。通過CTAIS系統查詢該公司的納稅申報資料和財務報表發現,該公司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主營業務成本數額偏大,而且財務報表顯示的兩年來的應付賬款的期末余額也偏大。因此,征管局決定把該公司作為納稅評估的對象。考慮到該公司兩年來內銷所占比重較小,增值稅不會出現大的問題,因此,局里決定把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查核實作為評估的重點。
評估人員在查閱該公司的賬簿、記賬憑證后發現,該公司從朝鮮的進口的服裝半成品均以海關完稅價格作為購買價格入賬,企業財務人員解釋理由為朝方無法開具銷售發票,企業只能如此進行賬務處理;應付賬款明細賬上體現的余額為長期欠朝鮮某貿易商社的貨款,由于中朝貿易的特殊性,評估人員對應付賬款的真實性產生了質疑。
隨后,評估人員查閱了與朝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發現合同上體現的購貨價格小于海關完稅憑證上的計稅價格,這一點通過該公司實際支付給朝方的外匯數額上得到了確認。評估人員經過計算統計后發現,該公司兩年來應付賬款明細賬上體現的余額合計數,與海關完稅憑證上的計稅價格與實際購貨價格的累積差額數字基本一致,這說明,這些應付賬款余額是人為虛增出來的,根本無法支付也不需支付,企業通過這種方法虛增了稅前列支的成本,造成了實際少繳企業所得稅。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和稅法的相關規定。
那么,海關完稅價格的核定依據是什么呢?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后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征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標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國港口運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CIF價格。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后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一)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三)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
(四)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小企業取得的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計量。外購存貨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在外購存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從這兩條規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憑證必須合法、合理、有效。而合理性支出的前提必須保證業務內容真實,金額合理。
綜上所述,海關完稅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但海關完稅價格不得直接作為計稅價格在稅前列支,企業必須按照實際購買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在稅前列支,否則,需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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