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2號
根據《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3.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6]94號)要求,為降低納稅成本,提高數字證書使用效率,即日起,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在全省(不含深圳)范圍內推行數字證書(CA證書)全面互認,具體通告如下: 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原辦稅系統支持的數字證書實現全渠道互認,即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及其他辦稅系統支持的、有效的、現有在用的第三方數字證書,無須進行任何升級或更換,納稅人使用其中任何一種數字證書均可通辦國稅、地稅業務。 二、納稅人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及其他辦稅系統辦理網上涉稅(費)業務并使用有效數字證書對提交的涉稅(費)電子信息進行簽名加密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免交紙質材料。 三、納稅人使用數字證書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各網上辦稅系統辦理涉稅(費)業務出現服務異常的,可向數字證書發行機構咨詢。 特此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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