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規定了以下的稅款征收制度:(1)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2)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3)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4)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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